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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蔡人傑       張蓉 被   告 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燦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 日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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