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蔡人傑
張蓉
被 告 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燦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
日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