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藍靜江
訴訟
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
被 告 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煜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葉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