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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藍靜江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告 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煜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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