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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廖慶安 被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2日送達於原告指定 送達代收人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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