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廖慶安
被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伯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
正本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2日送達於原告指定
送達代收人之
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受僱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