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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Dhawan Nitin尼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憲宗等6 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 56號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86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 │上訴人請求廢棄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原判決主文第1 項─李憲宗│ 620,452 元│ 10,245 元│ ├────────────┼──────┼────────┤ │原判決主文第2 項─黃國榮│1,307,630 元│ 20,953 元│ ├────────────┼──────┼────────┤ │原判決主文第3 項─劉利福│ 594,562 元│ 9,750 元│ ├────────────┼──────┼────────┤ │原判決主文第4 項─古金水│ 603,039 元│ 9,915 元│ ├────────────┼──────┼────────┤ │原判決主文第5 項─何長林│ 217,011 元│ 3,480 元│ ├────────────┼──────┼────────┤ │原判決主文第6 項─林志賢│ 944,544 元│ 15,525 元│ ├────────────┴──────┼────────┤ │ 合計│ 69,868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