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清江
代 理 人 蔡嘉政
律師
管
乃茹律師
相 對 人 陳浩
陳文英
雷婷婷
雷昇
瑞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雷輝
相 對 人 陳國忠
李丞寬
黃台信
海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黃鑑
相 對 人 蔡嘉煌
蔡李淑靜
蔡嘉萍
吳明玲
陳璽全
陳璽安
曾雅筠
以上十七人
代 理 人 林秀怡律師
相 對 人 翁先弘
趙元綱
吳亞鈴
李素琴
彭嘉蘭
陳能潤
葉力森
彭梁青秀
許碩彥
羅麗娟
江麗霞
張俊澤
○○○
楊美悅
葉麗娟
葉居仁
吳如煙
陳美秀
吳佛甲
簡文鈴
黃貞榕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黃朝苓
相 對 人 鐘淑娟
施百珈
蔡乙寧
蔡元立
葉薰蘭
王怡
臻
黃嫆樺
黃容儀
官淑琴
李清吟
陳逸峯
林松焜
姜德宣
劉治淳
許復程
楊振祥
羅李玉
胡馨妮
胡惠雅
張世璠
胡文堅
伍閔嬿
伍佑媜
梁君帆
梁恭逢
許平和
吳翠華
黃木己
張金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以上十七人代理人『林怡秀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以上十七人代理人『林秀怡』律師
」、關於理由欄二、相對人部分(一)⒈第六行中「
聲請人所提
出『李勇仁』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出『李仁
勇』會計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