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馬奇宏即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信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為京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又簿冊及文件保存之目的
係為使
主管機關或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以隨時查閱
,故簿冊文件保存人自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
住居所之自然人
或有營業處所之法人為
適當。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該公司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清算完結,並於106年11月30
日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除清算人職務,並選任信芯股
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管人。茲聲請本院指定信芯股份有限公
司為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
,並已將清算
期間內之帳簿、表冊經公司股東會承認在案
等
情,
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
監察人審查表
報告書、股東會議紀錄、信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願任同意
書等為證,而聲請人係於106年12月12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
結,並於107年3月20日經
准予備查等情,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
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04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76號民事
聲請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是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本院指
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即無不合,
爰指定有意願擔任之信
芯股份有限公司為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