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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馬奇宏即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信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為京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又簿冊及文件保存之目的 係為使主管機關或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以隨時查閱 ,故簿冊文件保存人自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居所之自然人 或有營業處所之法人為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該公司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清算完結,並於106年11月30 日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除清算人職務,並選任信芯股 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管人。茲聲請本院指定信芯股份有限公 司為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 ,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帳簿、表冊經公司股東會承認在案等 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表 報告書、股東會議紀錄、信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願任同意 書等為證,而聲請人係於106年12月12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 結,並於107年3月20日經准予備查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04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76號民事 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本院指 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即無不合,指定有意願擔任之信 芯股份有限公司為京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人。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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