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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 債 權 人 欣鮮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衛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佑達、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 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佑達住臺中市清水區、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 司設雲林縣斗南鎮,均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 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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