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債 權 人 祥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家芸
債 務 人 彭建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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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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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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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0元 │103年1月15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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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000,000元 │103年3月12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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