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9號
債 權 人 聯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忠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政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違反
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0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李政龍住屏東縣內埔鄉隘寮村,
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