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
債 權 人 龍隆無塵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龍
債 務 人 翰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龍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提示
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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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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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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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24,061元 │106.2.7~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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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23,471元 │106.3.3~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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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80,710元 │106.3.31~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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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68,230元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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