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30號
債 權 人 聯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福氣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太陽花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人雖提出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等文件,
惟聲請狀未載明太陽花企業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通知聲請人補
正,
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