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債 權 人 雙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
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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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謄本資料,並應釋明向葉柏煒個人請求之依據等項,
迄未
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