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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7號 債 權 人 鈺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豐邑淵博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雖提出合約書 影本等文件,所提之聲請狀為影本,並無聲請人鈺霖機電 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曾建彰之用印,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用印及其 他應釋明之事項,惟聲請人僅於106年6月13日以傳真補正, 本院於106年6月13日以電話通知聲請人應以正式有用印之書 狀補正上開事項,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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