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7號
債 權 人 鈺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建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豐邑淵博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人雖提出合約書
影本等文件,
惟所提之
聲請狀為影本,並無聲請人鈺霖機電
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曾建彰之用印,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用印及其
他應釋明之事項,惟聲請人僅於106年6月13日以傳真補正,
本院於106年6月13日以電話通知聲請人應以正式有用印之書
狀補正上開事項,
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