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號
債 權 人 台灣通用磨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璽
代 理 人 蔡嘉政
律師
代 理 人 陳明政律師
債 務 人 旺巴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李鳳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註│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44,132元 │105年7月19日 │6 │ │
├──┼───────┼────────┼────┼──┤
│002 │202,678元 │105年8月22日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