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債 權 人 茂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伯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素美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調解經
當事人和解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是以,調解成立者
,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
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8號調解成
立,有債權人所提調解筆錄影本在卷
可稽,既經法院調解成
立之民事和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自得
據以請求
強制執行,顯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揆諸前開
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自不得就
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本件支付
命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