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債 權 人 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志全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
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6月2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雖提出未收款案件明細表
等文件,
惟對債務人二家公司各如何請求仍未具體明確,所
提文件仍無法釋明
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