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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 債 權 人 旭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 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6月2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迄未 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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