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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4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 債 權 人 銘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債 務 人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日止)      │ (%) │    │ ├──┼───────┼─────────┼────┼────┤ │1  │378,111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6    │    │ ├──┼───────┼─────────┼────┼────┤ │2  │100,868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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