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
債 權 人 銘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春敏
債 務 人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日止) │ (%) │ │
├──┼───────┼─────────┼────┼────┤
│1 │378,111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6 │ │
├──┼───────┼─────────┼────┼────┤
│2 │100,868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