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52號
債 權 人 利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義
債 務 人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