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
債 權 人 擁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靖嘉
債 務 人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康橋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其餘
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利息自民國105年8月30日起算部
分,因未釋明請求之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