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債 務 人 佳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振平
人
債 務 人 葉芳妤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