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
債 權 人 易可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港國浜
代 理 人 林秀香
律師
債 務 人 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智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債權
人聲請新台幣200,000元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依據,此部分聲請亦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