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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5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 債 權 人 易可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港國浜 代 理 人 林秀香律師 債 務 人 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智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債權   人聲請新台幣200,000元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依據,此部分聲請亦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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