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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 債 權 人 富哲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竹枝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提出送貨單影本為證 ,上開單據均記載為「友田台照」,難認債務人係綠田環 保科技有限公司,即無法釋明對其之債權存在。本院於民 國106年9月2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債權 人收受上開通知後未提出,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準此,債權人無法釋明對債務人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存 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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