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
債 權 人 富哲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竹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提出送貨單影本為證
,
惟上開單據均記載為「友田台照」,
難認債務人係綠田環
保科技有限公司,即無法釋明對其之債權存在。
嗣本院於民
國106年9月2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債權
人收受上開通知後
迄未提出,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足憑。
準此,債權人無法釋明對債務人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存
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