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69號
債 權 人 良信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美香
代 理 人 王明正
債 務 人 周本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利息及
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