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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12號 債 權 人 富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呂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 法釋明債務人資料,且無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 月3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戶籍地址等資料,未提出, 債權人於106年11月6日收受通知函迄今未補正,依首開法條 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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