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
債 權 人 台明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恒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巧味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請款單,
惟該請款
單無法辨識債務人為巧味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
月26日通知
聲請人補正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
迄未提出,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