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信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琪
相 對 人 李世根
關 係 人 吳哲元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李世根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
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關係人吳哲元
對
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5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06年4月11日
,經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並簽
發面額5,000,000元
本票乙紙。
詎關係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登記謄本、本票等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10月13日新院千民
寶106司拍186字第027607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
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
惟迄未見
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