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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京泰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燕賓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相 對 人 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人 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者,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 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 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與 不動產抵押權,同屬擔保物權,不動產抵押權依民法第873 條規定,既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而以法院所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則動產抵押權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15條規定,本可拍賣抵押物不經強制執行,惟動產抵押權 人不自行出賣或拍賣抵押物時,亦得聲請法院拍賣,法院自 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有最高法院61年度 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 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案外人北控綠色產業投資有限 公司與聲請人三方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30日簽定「三方 合約書」,將案外人北控綠色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 人民幣300萬元整之債權,折合為新臺幣(下同)13,352, 734元讓與聲請人,並約定利息為4.866%,借款期限為一年 。另相對人與聲請人於100年3月30日簽定借款合約書,向聲 請人借貸54,493,874元,並約定利息為4.866%,借貸之金額 業經聲請人以匯款方式交付相對人,借款期限為一年。相對 人為擔保上述債務,與聲請人簽定動產抵押契約書,以附件 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84,800,000元動產抵押權,擔保自100 年3月30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對聲請人之債務。前述債權 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擔保設備清單、新 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 書、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公告、物流服務合約、三方合 約書、借款合約書、相對人收款證明收據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以106年10月26日新院千民寶106司拍190字第029226號函 ,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 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質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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