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京泰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燕賓
代 理 人 賴安國
律師
相 對 人 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鑫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對
債務人或
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
擔保債權人
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者,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
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
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與
不動產抵押權,同屬擔保物權,不動產抵押權依
民法第873
條規定,既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而以法院所為許可
強制
執行之裁定為
執行名義,則動產抵押權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15條規定,本可拍賣抵押物不經強制執行,
惟動產抵押權
人不自行出賣或拍賣抵押物時,亦得聲請法院拍賣,法院自
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有最高法院61年度
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
例
要旨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案外人北控綠色產業投資有限
公司與
聲請人三方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30日簽定「三方
合約書」,將案外人北控綠色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
人民幣300萬元整之債權,折合為新臺幣(下同)13,352,
734元讓與聲請人,並約定利息為4.866%,借款期限為一年
。另相對人與聲請人於100年3月30日簽定借款合約書,向聲
請人借貸54,493,874元,並約定利息為4.866%,借貸之金額
業經聲請人以匯款方式交付相對人,借款期限為一年。相對
人為擔保上述債務,與聲請人簽定動產抵押契約書,以附件
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84,800,000元動產抵押權,擔保自100
年3月30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對聲請人之債務。前述債權
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擔保設備清單、新
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
書、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公告、物流服務合約、三方合
約書、借款合約書、相對人收款證明收據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
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以106年10月26日新院千民寶106司拍190字第029226號函
,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
函經送達後,惟
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質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