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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質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法定代理人 羅榮鎮 相 對 人 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關 係 人 邱丕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 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 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作為債務人邱丕良89年度綜合所得稅欠 稅案之擔保,經依法設定質權在案。茲因債務人邱丕良89年 度綜合所得稅欠稅已逾稅款繳納期限未據繳納,經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迄未受清償,爰依民法第 89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股票 質權設定申請書、股票質權撤銷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擔保品收據、 擔保品收據明細清單、稅額繳款書、送達證書、行政執行案 件移送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票質權設定申請書、股 票質權撤銷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擔保品收據、擔保品收據明細清單 、稅額繳款書、送達證書、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等影本為證 。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新院千民寶106司拍77字第 10204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質權債務 額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惟迄未向 本院陳述意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認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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