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法定
代理人 羅榮鎮
相 對 人 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關 係 人 邱丕良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質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
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
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作為
債務人邱丕良89年度綜合所得稅欠
稅案之
擔保,經依法設定質權在案。茲因債務人邱丕良89年
度綜合所得稅欠稅已逾稅款繳納期限未據繳納,經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強制執行,
迄未受清償,
爰依民法第
89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股票
質權設定申請書、股票質權撤銷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擔保品收據、
擔保品收據明細清單、稅額繳款書、送達證書、行政執行案
件移送書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股票質權設定申請書、股
票質權撤銷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擔保品收據、擔保品收據明細清單
、稅額繳款書、送達證書、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等影本為證
。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新院千民寶106司拍77字第
10204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質權債務
額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
惟迄未向
本院陳述意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認
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