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相 對 人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 請人之新台幣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82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 106年11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