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宏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志遠
相 對 人 得力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宇喬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
期日,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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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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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06年10月3日 │1,500,000元 │1,500,000元 │106年10月15 │106年10月15日 │CH-NO-576726 │6 │ │
│ │ │ │ │日 │ │ │ │ │
├──┼───────┼───────┼────────┼──────┼──────────┼───────┼───┼───┤
│002 │106年10月3日 │1,500,000元 │1,500,000元 │106年10月31 │106年10月31日 │CH-NO-576727 │6 │ │
│ │ │ │ │日 │ │ │ │ │
├──┼───────┼───────┼────────┼──────┼──────────┼───────┼───┼───┤
│003 │106年10月3日 │1,500,000元 │1,500,000元 │106年11月30 │106年11月30日 │CH-NO-576728 │6 │ │
│ │ │ │ │日 │ │ │ │ │
├──┼───────┼───────┼────────┼──────┼──────────┼───────┼───┼───┤
│004 │106年10月3日 │1,000,000元 │1,000,000元 │106年12月15 │106年12月15日 │CH-NO-576729 │6 │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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