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台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運增
相 對 人 徐紹銘
徐睿承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支付
聲請人之新台幣陸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共
同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63,840元,到
期日
為民國105年12月25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
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