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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李春來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茂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 票之文字、(二)發票年月日、金額等,票據法第12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上開 應記載事項者,則該紙票據當然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該紙所謂「本票」,於發票人欄,無相 對人茂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正茂之公司大小 章用印,即不得僅因於系爭本票上文字填寫記載,而認業已 完成簽發,尚難認其為本票,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 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 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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