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嘉盛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福
相 對 人 卓合進
相 對 人 李誼箐
相 對 人 李幸楹
相 對 人 魏琇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支付
聲請人之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元,其中新台幣壹佰萬壹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810,000元,到
期日為
民國106年5月25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於民
國106年5月25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1,001,000元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