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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立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王鳳英 人 相 對 人 崴捷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秀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參佰玖拾玖萬元,其中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 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990,000元,到期日為 民國106年6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於民 國106年6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2,375,000元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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