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振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瑋
相 對 人 張弼荏
相 對 人 顏芸蓁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支付
聲請人之新台幣玖拾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30日共同
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914,400元,到
期日為
民國106年6月25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
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