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茂泰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日下部一三
相 對 人 冠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佩瑾
人
相 對 人 蔡平凱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
付
聲請人之新台幣陸仟陸佰參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1日共同
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6,348,692元,未載到
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市,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