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新林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英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萬昌間聲請對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
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
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經查,聲請人所
執相對人徐萬昌於106年5月8日簽發、票據號碼CH-NO-00000
0號、到
期日為106年9月30日之本票壹紙,金額經改寫,
惟
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
上開法條
規定,上開壹紙本票應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
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