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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新林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徐萬昌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 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 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查,聲請人所 執相對人徐萬昌於106年5月8日簽發、票據號碼CH-NO-00000 0號、到期日為106年9月30日之本票壹紙,金額經改寫, 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上開法條 規定,上開壹紙本票應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 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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