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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淨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文英 ○           號 相 對 人 張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12日共同 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350,000元,到期日 為民國106年10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上開本 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 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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