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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富霖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祺 相 對 人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富霖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106年 度建字第34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 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依法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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