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陳盟仁
相 對 人
即
債 權 人 奇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義正
上列
當事人間106年度裁全字第45號聲請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令
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又假扣押之規
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交還
支票事件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
擔保假處分,業經本
院106年度裁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
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
之支票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起訴
等情,
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45號假處分事件(含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269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經
本院
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
兩造間之
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
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
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