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鏡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鑫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
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
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