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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鑫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 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 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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