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傢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明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如鎂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具狀說明室內設計裝潢 業者進場時間、施工項目及進度並附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