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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台灣迪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 院繳納第一階段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第一階段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 )6萬元,有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7年4月16 日(107)經研香字第04006號函在卷可稽裁定命原告依 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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