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台灣迪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建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
院繳納第一階段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
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第一階段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
)6萬元,有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7年4月16
日(107)經研香字第04006號函在卷
可稽。
爰裁定命原告依
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