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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清松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複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英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