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鄭清松
訴訟
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英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