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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嘉芸 被   告 江忠諭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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