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反訴原告  楊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