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武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裕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
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6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
惟
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