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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被   告 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鍾貴菊 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 郭鴻儒 被   告 融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張響亮 被   告 楊越仕即楊岳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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