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佐源
被 告 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
代 理 人 鍾貴菊
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 郭鴻儒
被 告 融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張響亮
被 告 楊越仕即楊岳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