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佐源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越仕即楊岳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
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提
起上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