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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被上訴人被   告 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越仕即楊岳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 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提 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